老知识分子牛凤和,1990年在另一退休人员赵荣昆协作下,研制成功TG901、TG901A消毒剂。经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艾滋病研究及检测中心、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等部门检测,该产品独特的功能是能够在数分钟内全部杀灭艾滋病病毒。然而,由于某些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其《卫生许可证》,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牛凤和处于困难境地。
1997年9月,牛凤和、赵荣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北京中联企业现代化系统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侵犯其科技成果权。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在起诉中,原告认为,他们是TG901和TG901A两种消毒剂的研制人。在研制过程中,他们组建了新技术开发研究所,挂靠在被告中联公司名下,成为北京中联公司新技术开发研究所(以下简称新研所)。在挂靠前,中联公司与原告先后签定了两个协议,规定新研所的科技成果属于研制者个人持有。1990年春季,他们研制TG901、TG901A两种消毒剂获得成功,并以新研所的名义领取卫生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牛凤和还与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病毒学研究所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TG901消毒剂的监制单位是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病毒学研究所。但中联公司实施了侵犯原告科技成果权的行为,主要是:使用了TG901的名称;中联公司的下属单位中外合作桂林中联高科技卫生保健有限公司在其产品说明书上用了原告约定的检测单位;使用原告的卫生许可证;背着新研所和牛凤和本人换了卫生许可证。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确认TG901、TG901A消毒剂的两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应归牛凤和和赵荣昆两人所有;被告停止侵权;被告偿付原告使用费50万元。
被告中联公司辩称:首先,中联公司承认TG901、TG901A两项技术是牛凤和、赵荣昆两人的非职务发明,在技术的所有权上与原告没有争议;其次,根据中联公司与北京中联公司新技术开发研究所签订的两份协议,该公司有权使用TG901、TG901A两项技术;因而,中联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桂林公司和中外合作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原告如认为这两家公司侵权,那应以这两家公司为被告,中联公司没有义务代人受过。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TG901、TG901A是牛凤和、赵荣昆研制完成的技术成果,既不属于执行单位指派的科研任务,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同时双方合同还对此有规定,故应属非职务技术成果,法院予以认可。依据《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技术合同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判决:TG901、TG901A消毒剂技术是牛凤和、赵荣昆的非职务技术成果。尽管一审没有支持没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但久拖不决的知识产权问题从法律上得到确认。